灰鸦 发表于 2005-11-8 18:42

全球首宗BT侵权案被告败诉 侵权被判三宗罪

全球首宗BT侵权案被告败诉 侵权被判三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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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2:26 第一财经日报

  被判三宗罪,每项罪名获罪监禁三个月

  本报记者 刘永 发自广州

  全球首宗以BT“点对点软件”非法发放侵权电影作品被刑事检控案件,昨天以被告陈乃明违反3项《版权条例》罪名成立一审告终,每项罪名获罪监禁三个月,现金5000港币可获得保释,但在此期间,不准离开香港。

  《第一财经日报》从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获得上述信息。

  10月12日此案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开庭审理,昨天,该案主审法官麦健涛对此案作出判决。

  在该法院新闻官员为记者提供的一份法律文件中,麦健涛说,香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周到而细致的,这些权利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实际上也体现在实践当中。

  虽然香港和世界其他地方并没有这方面的刑事判例,一般公众也没有常识判断,在香港上传侵权作品可能会获得刑事起诉并因此获罪。

  但法官称,被告并不因上述情节可以获得刑事豁免,因为这种侵权行为使得电影知识产权受到巨大的破坏。

  法官称,被告上传种子文件并通过新闻组的形式散布这一消息,告诉其他网友可以据此下载,实际上使得这些电影的知识产权处于受到侵害的局势。

  他认为,随意上传种子文件、散播侵权作品,和现实中通过盗版、制作和销售DVD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没有实质的区别。

  他在判决意见书中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自由精神的关系。

  他说,在互联网这个“自由的社会”,侵权行为的侦察和取证工作难度更大,也更难以监控;现实中的侵权作品可以被销毁,但互联网并不会因为有侵权行为而被关闭;自由发布信息是互联网的精髓,但这并不意味互联网可以用于违法和犯罪目的。

  香港有律师声援被告称,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以刑事判决是越权行为。

  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条第(1)(f)项,如果“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亦并非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而分发该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亦属犯罪”。

  麦健涛称,他是根据上述法律作出裁决的。

  他警告说,这项判决对以后审理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庭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可能会作出更严厉的处罚。

  根据香港法例,侵犯电影知识产权行为,可能受到6到12个月的监禁。

  法官认为,本案的被告此前并无不良记录,这次侵权行为也无商业目的,在刑期的选择上,法官作出体谅原告的判决。

  该案事发于今年1月10日,一名香港海关警员发现一个新闻组,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BIG CROOK”(古惑天王)的人提供了一部叫《DARE DEVIL》(《夜魔侠》)的电影,海关警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并因此获得了IP地址。

  38岁的香港被告陈乃明同时提供的还包括另外两部电影《宇宙深慌》及《选美俏卧底》。

  5月27日香港海关正式立案起诉该男子,诉其涉嫌利用“点对点软件”非法在网上发放侵权电影版权。


灰鸦 发表于 2005-11-8 18:44

全球首例BT侵权案在香港宣判引发不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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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6:10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11月7日电(记者 潘晓燕) 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上发放电影种子,香港男子陈乃明7日被香港特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3个月监禁。

  BT是BitTorrent下载技术的简称,它采用多点对多点的原理,同一时间下载软件或档案的人数越多,速度越快,而不是像其它软件那样,由于同一时间下载人数多而减慢下载速度。今年10月,网名为“古惑天皇”的陈乃明因利用BT点对点技术发放多部侵权电影受到香港海关的控告,被香港法院裁定有罪,延至本月宣判。

  由于现有法律的局限,在网上发布或下载电影的现象屡见不鲜,电影版权所有者却很难对这种侵权行为加以打击。因此本案一出,立即引起香港传媒、工商和电影业以及众多网友的关注。

  香港海关、工商及电影界对此判决表示欢迎。他们认为这对侵权活动有阻吓作用,希望此案为其它地区的同类侵权案提供依据。

  但也有反对者认为,电影的发行与制作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下载行为。比如,现在电影票越来越贵,到电影院看电影逐渐成为一种奢侈。一些电影形式大于内容,演员阵容强大,情节却空而无物,靠所谓电脑科技制造噱头,观众买票看过后有上当的感觉。另一方面,下载技术和用于下载的科技产品也在日新月异,如苹果电脑公司新近推出的第五代iPod,不仅可以下载和存储2000首歌曲,而且能下载电视节目。

  更多人希望以双赢的办法解决下载与侵权之间的矛盾。比如,由网站向版权所有者购买版权,然后向下载者收取适当费用。一些网友表示愿意为下载支付合理的费用,但前提是网站必须提供高质量的下载服务,而不是像某些网站那样只知收费,却不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 在反侵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此间有关人士认为,打击固然可以遏制侵权之风,但找到化解矛盾的办法也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死不瞑目 发表于 2005-11-8 19:36

BS之

rockwhy 发表于 2005-11-8 20:04

一个不幸的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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