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需要擁抱
這兩天很纍,偶需要擁抱大家安慰下我吧 昨晚睡得很深, 髮生什麼事都不知道 據說雞蛋是扣分的 多休息哟 晴MM。。偶来抱抱 一邊上網一邊和媽媽談談家事 一邊上網一邊和媽媽談談家事
晴晴 发表于 2009-11-24 23:40 https://www.gdut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
谈另外一半?! 很累,怎么啦?有些是不能太频繁,不然你不好,他也不好 城管房事也管 回复 7# 浅水潜水
目前還沒有另一半 楼主,我听玫琳凯是传销 很明顯是直銷 阿妹,抱下~ 晴晴 抱抱 很明顯是直銷
晴晴 发表于 2009-11-24 23:54 https://www.gdut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
玫琳凯是变相性传销.
玫琳凯的营销模式是直销还是传销?记者拨通了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办公室的电话。一位吴姓工作人员表示,传销有三个典型特点,分别为“发展人,上下线,有提成。”
吴姓工作人员问记者玫琳凯现在用什么营销模式。记者将读者质疑的玫琳凯的典型运行模式表述了一遍:加入者必须至少买500元的产品作为备货和一个300元的化妆包后才有资格做美容顾问;加入后必须发展自己的学生,学生的业绩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晋级。
对此,吴姓工作人员表示,至于这个公司(玫琳凯的经营方式)是不是传销呢,(你们)可以简单判断,条例非常清楚,如果像你说的发展人头,还有要交纳费用才能进入公司,老百姓就应该做防范,新闻单位就可以反映。
“如果玫琳凯具备了我说的这些特征,能基本判断出它是不是传销吗?”记者追问。
“如果你说的属实,我觉得它符合传销特征。”吴这样说。
记者问,如果公司属于传销,那么它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吴告诉记者,不同人员有不同处罚标准,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与人员各有处罚标准。“如果构成很大额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表述如下: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玫琳凯春公司 2/3符合传销特征
要加入玫琳凯,必须要购买800元的产品;必须培养8个以上的美容顾问,小组业绩达1.2万,得1500元培训费
记者来到工商局,将玫琳凯公司的营销情况,通报给公平交易处的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在听完介绍,又仔细阅读《玫琳凯在长遭“传销”质疑》一文后表示:该公司在的经营模式,与《禁止传销管理条例》关于传销行为判定的必备的三个特点中的两个特点相符合。
该工作人员介绍说,“玫琳凯公司的美容顾问介绍的普通人要加入玫琳凯,必须要购买800元的产品。从这一点来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传销特点。”
《禁止传销管理条例》中传销有“入会要交纳高额的入门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的特点。
其次,玫琳凯公司规定的“必须培养8个以上的美容顾问,并且前6个月的团队业绩达到39000元时,个人才能开店做玫琳凯经销商。如果小组业绩可达1.2万,就可以得到1500元的培训费。”这种模式与《禁止传销管理条例》中判断企业是否为传销公司的第二个特点相符合。
《禁止传销管理条例》显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属于判断企业是否为传销行为的第二个特征。
但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传销的第三个特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在玫琳凯公司经营模式中却不具备。
实际玫琳凯通过给人洗脑,是变相的传销。 楼主, 保重 , 不要被人洗脑了,我有个同学也是玫琳凯的,是在中山搞的 =、=变成传销 事實上,朋友用我的身份證號加入瞭該公司,但到現在都沒有來要求我買東西啊 传销?!杯具了
还是抱抱楼猪先,再帮你洗洗脑,要不要顺便帮你洗洗身子啊 事實上,朋友用我的身份證號加入瞭該公司,但到現在都沒有來要求我買東西啊 ...
晴晴 发表于 2009-11-25 00:03 https://www.gdut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
估计是放长线钓大鱼,这招在我们城管队里面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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