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shipf 发表于 2012-4-28 15:45

药监局:封存胶囊抽检合格并备案后方可解封销售

 近日,“铬超标胶囊”事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国家食药监局日前公布药用明胶和胶囊抽验结果,166批明胶中1批产品铬超标,药用胶囊的不合格率为7.9%。药用胶囊抽检铬超标企业查出15家。

  国家食药监局负责人也强调,对铬超标药用明胶和胶囊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药用明胶和胶囊生产企业产品铬超标,坚决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的,一经查实,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追究刑事责任。

  为妥善处理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中暂停销售使用或封存的胶囊剂药品,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同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国家食药监局今日下发《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通知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封存药品进行外观检查,对外包装完整、未破损和污染的药品按批次进行铬含量检验。

  通知要求,封存药品铬含量企业自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申请抽样复核。复核结果合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药品品名、批号、封存地、数量,并附本企业自检报告书和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备案后方可解封销售。其他省份也有同品种同批次封存药品的,企业持上述备案资料向封存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予以解封,方可销售。

  通知强调,封存药品均在其他省份的,企业自检合格后,可选择封存数量较大的封存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申请抽样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应当持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向所有药品封存地和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予以解封,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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