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了解乙肝 关爱生命--广东和谐关爱工作组
【科普】了解乙肝关爱生命--广东和谐关爱工作组
一、认识乙肝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简称乙肝病毒),英文名为Hepatitis
Bvirus,简称HBV
◆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原HbsAg是乙肝病毒的“外衣”,如果在我们的血液中检测到HbsAg呈+,就说明我们感染了乙肝病毒。
二、乙肝有哪些传播途径?
(1)
母婴传播。即感染乙肝病毒的孕妇没有采取阻断措施传染给新生儿;
(2)
血液及医源性传播。包括输血、消毒不彻底的输液、针刺、纹身纹眉、牙科治疗等
(3)
性接触传播。性生活过程中,如果皮肤出现
损伤就有可能感染。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8年03月07日公布最新资料“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这是目前中国最权威的肝炎研究报告!可查看网络地址中文域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热点问答—→病毒性肝炎知识问答
1988年甲肝爆发流行,很多人并不清楚各种病毒性肝炎的传染途径,容易把乙肝和甲肝的传染混为一谈,误认为接触到乙肝携带者就会传染,或者和乙肝携带者共餐也会传染,这其实是对甲肝的印象而已。乙肝不会通过食物和日常接触传播。
另外,乙肝不是遗传病,通过注射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可以使母婴传播阻断率达97%,乙肝携带者同样可以生育健康孩子。社会上对乙肝的恐惧是没必要的。
三、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人。能正常工作、生活。
乙肝病毒携带者指:检测到乙肝表面抗原,但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症状和体征。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摘自《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四、感染了乙肝病毒后怎么办?
乙肝病毒携带者中有8/9的人终生不发病,只有1/9的人会因生活习惯不好等原因成为乙肝患者,极少数发展成肝硬化(占感染者的4%)、肝癌(占感染者的0.4%)。
◆
定期检查
携带者应该每半年或一年接受肝功能检查。还可以每年做肝部超声波检查(B超)
◆
谨慎治疗
并不是所有病毒携带者都必须接受治疗。一般来说,转氨酶长期持高、肝脏异常就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盲目治疗或使用药物反而会增加肝脏负担,正确的保养方法是保持良好的心情、良好的生活习惯。
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尚未攻克有些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千万不能相信一些标榜转阴率、治愈率、特效疗法的医疗药品广告。
五、什么样的遭遇是“乙肝歧视”?
(1)乙肝就业歧视——求职时因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就是典型的歧视行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体检检测了乙肝;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以上都是违法行为(除国家限制行业)。很多单位的福利体检,体检结果只应交给员工本人,如果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也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2)乙肝就学歧视——拒绝录取乙肝携带学生(除国家限制专业),或强制学生休学、退学。
六、哪些法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8号令2008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共抗乙肝 一路有我
肝炎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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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公众对乙肝的关注,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特别邀请刘德华担任乙肝防治宣传大使并将参与多项公益活动。刘德华表示他很高兴能够担任乙肝防治宣传大使并亲自参与这项公益活动,希望通过他的声音能为中国众多的乙肝患者带来关爱、信心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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