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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onkeyzjj

丢了手机,万能的后院啊,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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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LS,我都睇到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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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3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看到,看来是要跟他买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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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手那里有人说拣到黑色的N80出售,没图片的,楼主去看看
我买手机 发表于 2009-6-13 17:05

我也看到了,那lz真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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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人还没出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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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买回来中,那样比较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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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想着有人给你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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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回来吧。。。可以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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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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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吧
叫警察叔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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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买回来,可人家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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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吧,应该会查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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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稳下D单据,可以证明部手机系你的
然后稳同学帮手扮买家厄个个人出来,
再带壮男一起伏击拿回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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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yce 于 2009-6-15 02:15 编辑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遗失物品占有己有获得的财产利益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当利益,并会因此造成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归还。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就是遗失物品占有己有数额很大会被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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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52# Royce

武力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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