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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安乐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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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美国一位名叫泰里·斯基亚沃(Terri Schiavo)的女植物人成了新闻焦点,插在她身上的进食管搅动了美国政坛。关于是否应该让她继续生存,在美国掀起了一张激烈的争论,近一周来,此事几乎每天都占据美国各大媒体的头条,媒体描述其为“The Schiavo Battle”.

15年前,特里因为心脏病发作变成了植物人,一直依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

2001年4月,应泰里丈夫的请求,佛罗里达州当地法院批准拔去泰里身上的进食管,实行“安乐死”。后来泰里的进食管被三拔三插。

2004年,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判定“泰里法案(Terry's law,即佛罗里达议会通过法案要求第三次为泰里插入进食管)”违宪,州长杰布.布什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2005年1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杰布.布什的上诉,法官同时设定期限,将在3月18日拔出泰里的进食管。

3月18日,泰来的进食管被移除,同日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众议院提出的让联邦司法介入的紧急诉求。

3月20日,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让联邦法院介入此案,由布什总统签署,允许重新插入进食管,延长生命。

22日,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做出裁决,拒绝了泰里父母提出的为她恢复进食管的要求。泰里父母随后立即向位于亚特兰大的第11巡回上诉法庭进行上诉,可是巡回上诉法庭23日同样拒绝为泰里恢复插入进食管。

24日,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驳回了女植物人泰里·斯基亚沃父母的上诉,拒绝给斯基亚沃重新插上进食管。

26日,佛罗里达巡回法院再次拒绝泰里·斯基亚沃父母提出的请求,该请求希望通过液体进食以进一步检验斯基亚沃的反应。斯基亚沃父母的律师表示,所有合法的申述途径都用尽了。

28日,医生表示,停止进食多日的泰里随时都有可能结束生命。

对此事您的看法是:


(灰鸦编译)
资料来源:CNN 和 央视东方时空

[ Last edited by 灰鸦 on 2005-3-28 at 22:11 ]
 楼主| 发表于 2005-3-2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正视安乐死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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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46 星辰在线

  时下有种误解,好像“安乐死”是在鼓励放弃生命。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原意是指在人类主观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安乐死的对象应该是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其使命是完成一个没有或尽量减少痛苦的死亡形式并赋予终极的死亡以尊严和安详。这里,“死亡”被理解为逐渐从量变到质变的丧失蜕变过程。因此,安乐死是在痛苦的死亡已经发生、生命的价值基本丧失的情形下卫护生命的尊严而不是相反。

  哲人云:生就是走向死亡的过程。安乐死理论承认生命有灿烂、也有平实和衰败。死亡的尊严是生命尊严的有机组成部分。生命的尊严体现在: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有自由、欢乐和价值,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人权的角度说,生命的自由就是每个人所拥有的生命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当生命的意义逐步丧失、生命的尊严受到践踏、生命死亡进入倒计时,安乐死在这最后的时刻以积极的态度成全了人类对生命尊严的信念。所以,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之择,而是在严峻的约束条件下安乐地死亡还是痛苦地死亡这样的方式选择。显然,安乐死主张的根本是出于对生命自决权的尊重(如患者本人有理性的思考、真诚的请求和明确的委托),是提前终结死亡的仁慈行动。没有牵挂、痛苦和恐惧的死亡使安乐死别具意蕴。

  显然,安乐死的意义和重点不在人为地加速死亡,而是如何利用人类对生命的觉悟和文化的力量来控制死亡的过程,使之达到某种良好甚至优雅的状态,过程缩短,痛苦减少,从而最大限度地展示出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安乐死传递了这样的生死观:生亦快乐,死亦安乐。安乐死将在生命历程的每一个阶段都能做到对生命尊严的卫护,因而成为“给生命以尊严、给时间以意义”的制度保障。所以,安乐死严格了生的意义,凸现了生的价值,是正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它保证了人口足够健康的力量。

  安乐死不仅在伦理学上有很高的价值,在经济学上也可得到完美的诠释。安乐死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的过程逐渐展开时,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从经济成本到机会成本再到心理成本,从个人成本到家庭成本再到社会成本——但支付成本的同时却不见任何效益。安乐死是对坚持痛苦地活这种文化压力和病魔对生命的不断吞噬夹击下这种强制性成本支出的明智终结。安乐死使公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使用,减少了毫无意义的浪费。不过,对那些尚可拯救只因经济困难而寻求安乐一死的贫困者,的确存在一个社会道义问题。

  有人拿联合国国际公约来反对安乐死,却作了不恰当的解读。首先,国际人权公约只是一般性、指导性原则,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而要根据各国国情有所修正。其次,不能死抠条文而不重精神实质。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毫无疑问,生命是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重要的“天然财富”。第六条又指出:“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就是生命的自有权、自主权和自决权。与安乐死更接近的是第十条:“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被病魔折磨濒临死亡的人实际是被剥夺了自由的人。结合上述三个条款,国际人权公约已经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在生命的自由和尊严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人人都有天赋的自主决定放弃肉体生命的权利。

  为什么在中国安乐死支持者呼声日高而立法上却举步维艰?在文化根源上,就是中国人重视生命的长度而不是生命的尊严,重视活的本身却忽视了活的意义。文化的变革常常需要时日。荷兰1968年开始讨论安乐死问题,却在32年之后(2000年)立法通过“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安乐死法案》。按这样乐观的时间表,中国也要在2020年以后才可能享受到死亡权利的法律保障(我国有专家1988年就开始讨论这个话题)。当安乐死的个体选择同时成为社会选择的时候,余下的就不是要不要认可安乐死而是如何实践安乐死的问题了。我相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将使安乐死的正面价值更加凸现而为人们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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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爷爷去前很治疗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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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安乐死的生命价值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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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08 南方网

  南方网讯 四川胃癌患者王明成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医院明确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王明成实行“安乐死”。日前,王明成提出出院回家,他说,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放弃治疗。(7月7日《现代快报》)

  针对王明成事件,有许多人都认为,“安乐死”也应该合法化,其理由大抵是“安乐死”能减轻那些治愈无望的病人痛苦,让他们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富有人道性。而且,“安乐死”能够适当减轻病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节省有限的医药资源。基于此,他们认为当前不应拒绝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我觉得,“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

  首先,“安乐死”不符合“全人关怀”精神。提倡“安乐死”的人从一开始就会陷于一种误区,那就是将“安乐死”当作消除痛苦的死亡过程中的最佳或唯一办法。实际上,末期病人的痛苦有多种原因,既有来自生理本身的,更有来自于心理、心灵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的原因。就以王明成为例,他提出“安乐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想再让妻子受累”。所以,从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应该从全方位、多角度出发,实施“全人关怀”。医疗人员既要加强对末期病人生理疼痛的控制,更要针对末期病人因非肉体的原因,实施“宁养服务”。比如,针对病人的孤单、受遗弃、被亲人视为负担等心理,加强辅导,化解他们的抑郁。一些医疗经验显示,舒缓痛楚的照顾以及宁养有服务,能使大部分“求死”病人都会回心转意,不再接受“安乐死”。死亡过程是人生的一部分,那些认为不应把医疗资源“浪费在快死的人身上”,而主张用“安乐死”来硬性消除人死亡过程,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权最大的不尊重,是缺乏人性化关怀的表现。

  其次,“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不尊重的表现。我们知道,选择“安乐死”的对象多是那些很难治愈的顽疾患者,这些人的肉体生命质量正因为疾病的痛苦在不断的降低,可是,我们并不由此就否定他们的“道德生命”质量。“安乐死”是一个没有苦难或痛苦的死亡过程,它解决了人的“痛苦死”的问题,也解决了人的“痛苦生”的问题。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人的“肉体生命质量”并不能等同于人的“道德生命质量”,那些处于“痛苦生”中的人,其“道德生命质量”并一定会随着“肉体生命质量”的降低而降低。历史和现实中,都出现许多残障人士最终成为道德巨人的事例。一个文明的社会,更应该着眼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生命”。而且,每个人都是有能力也有义务去提升自己的道德生命的。所以,“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质量”缺乏正确认知的表现。

  再次,“安乐死”并不等同于“尊严死”。许多持“安乐死”观点的人认为,那些末期病人在病魔百般戏弄下,已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和自由,生命等同于在经受着一次刑罚。对此,我也不能苟同。我觉得,所谓的“有尊严的死”范畴应该是指那些个体生命因为外在及敌对的力量的侵袭下,选择一种“舍生避辱”生命形态。而对于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他们所谓“尊严伤害”并不是来自于外在敌人,而是由于自身体健康状况的原因产生的。因此,这并不符合真正的“尊严死”的生死价值观。

  我觉得,用“安乐死”这种方式来消极的“放弃生命”,是一种对生命本身不负责的行为,是一种轻视生命质量的行为。当前,在人们争论是否将“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时候,人们更应该去思考人的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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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应该尊重病人本人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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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学对死亡的定义不是大脑死亡么?
既然如此……就应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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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感情上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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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Terri Schiavo的状况:
Terri丈夫雇用的医生表示:
she is in a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That does not mean she is brain dead. People in a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cannot think, speak or respond to commands and are not aware of their surroundings. They may have noncognitive functions and breathing and circulation may remain relatively intact.

Terri父母雇用的医生表示
she is not in a vegetative state and has the capacity to improve with therapy.

Terri的智能:
David Gibbs, an attorney for the Schindlers, said Terri has the mental capacity of a 6-month-old. George Felos, Michael Schiavo's attorney, has said she lacks all mental capacity and spinal fluid occupies the space where her cerebral cortex was.

[ Last edited by 灰鸦 on 2005-3-28 at 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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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负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宁愿选择安乐死.唉,有的医院收费真是太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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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他本人都已经决定了
觉得应该尊重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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