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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问有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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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士学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留级又是怎样才会发生?如果一个学期学七科,五科重修,也就是15.5个学分重修,会点呢?
[em021][em021][em021]
发表于 2006-1-1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我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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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学和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中所修读课程总学分超过3/4考核不及格者;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超过1/3者。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经重修获得学分不计)累计达22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五条规定者;
(四)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最后一次复学机会经健康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l/3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九)自费出国学习或出国定居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十一)操行成绩累计两次评为不及格者,予以勒令退学;
(十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予以勒令退学;
(十三)考试作弊两次或严重作弊者,勒令退学。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系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凡属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同意试读的函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二)在校学习期间,试读只限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停)学生待遇。
(三)经批准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间,必须首先补修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必修课。有余力者,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选读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
(四)试读期间若一个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学期选读课程学分总数的2/3或发生考试作弊、违纪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则不再试读,作退学处理。
(五)试读期满,已获得必修课程的全部学分,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复审校长批准,可转为正式生。
(六)试读期间必须缴交试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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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一下学生手册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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