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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维权初探 吕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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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维权初探 吕铭杰  
[sccs8888] 于 2006-10-21 20:09:46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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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选自:四川理工学院工会专职副主席吕铭杰先生
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维权初探







摘要: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是当前工会维权的盲区。本文就其产生的原因和怎样把他们吸收到工会组织里面来,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了探讨。







关键词:非正式职工 维权 初探







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是指在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各部门工作的非事业编制、非国家财政发基本工资的人员。这些大都在事业单位的绿化、饮食、环卫、保卫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岗位上,也包含用人体制改革后聘任在第一线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是事业单位职工队伍中的一只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怎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的一个盲点和难点。



一、充分认识和了解目前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的现状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基础。



1、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的构成:



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队伍组成结构比较复杂。



一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到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的老同志。他们大多文化程度偏低,但在单位工作了几十年,对单位有着深厚的感情。二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随着一些企业的破产倒闭后以再就业方式到事业单位找工作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职工。他们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由于经受过去下岗失业的磨难,所以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三是大学生分配制度改革后从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应聘到事业单位的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普遍文化程度高,以中青年为主,求知欲强,思维活跃。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和为了生活到事业单位谋职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五是单位为了解决职工后顾之忧而安排的家属子女。



2、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权益保护状况:



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有的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职工长期以来渴望成为工会会员,争取受到工会的教育和得到工会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参加工会的各种活动。但是都因为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而被拒之工会的大门以外。造成他们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成比例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有些单位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而是单位管理部门认为这些职工不听话,所以就随意解雇了事。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是一纸空文,使他们无可奈何,“胳臂拧不过大腿”得到了淋漓至尽的体现,很少有人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导致个别非正式职工被解雇后和单位之间成为“冤家”,利用对单位情况的了解就自己或者指使他人经常到单位滋事或者不间断地到处上访,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鉴于这种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把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纳入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统一领导之下刻不容缓。



3、影响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就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也有权利参加工会组织。但是为什么在很多事业单位得不到落实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事业单位的有些领导对工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由于有些领导成天忙于自己业务范畴的研究和管理,而且对这些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但是对工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是比较陌生的。现在仍然把工会作为单位党委或者行政的一个工作机构看待的领导为数不少。始终认为工会就是组织职工搞文体活动,负责扶贫济困和职工生老病死以及调解职工之间和职工家庭内部矛盾的工作机构。所以一旦工会提出那些非正式职工都应该成为工会会员时,有些领导就说上级主管没有发文件,其他地方也没有这样做等等来推诿,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更无从谈起了。



由于我们国家改革开放至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的转变,干部能上能下等等都是经过若干年才达到今天的水平,而且到了比较深化的程度。但是,仍然没有要达改革开放的最终目标。包括三令五申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也可以根据地区和不同的对象“实事求是”的灵活处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实施为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人选。由于法律对“主要负责人”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很多企事业单位就安排同级副书记或者还兼副厂长和副经理来担任工会主席。更有甚者上级党组织干脆规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来担任,还美其名曰这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根据这一定义,认为党组织的负责人就应该兼任工会主席的想法,无疑是对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极端错误理解。这实际上是过去党政不分、党群不分以及在全国普遍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思维的翻版。试想一下,工会领导是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表面看起来是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但决策和监督是一个班子就已经成为事实。职工的权益维护,平等协商制度就已经是无法实现了的。这还在客观上为有的领导甚至有的领导集体搞腐败,独断专行留了方便之门。



其次是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条件受到诸多限制。由于现在的工会主要领导除部分单位是单独设立的职务外,有的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甚至是党组织任命的,所以工会的一切工作标准都是以单位领导班子是否满意为基础。至于职工是否满意自然就服从前者了,如果职工和单位领导没有利益冲突就不存在问题。但是工会维护权益的对象往往是单位的弱者,有的甚至还和单位领导有一定的对立情绪。由于在这样的工作思路前提下,所以才闹出过工会主席代表单位与职工对簿公堂的笑话。如果单位领导不同意非正式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单位工会是不敢冒“不服从党的领导”风险独立执行《工会法》去把非正式职工组织起来的,否则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了。以某大学为例,两名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民主选举出来的工会常务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工会主席是党委副书记兼任),按照中国词典解释常务与非常务只是存在主持工作和不主持工作的差别。由于专职副主席经常按照程序对学院提出不同意见,所以学校就把专职副主席搞成比常务副主席在行政职务上低半格。当专职副主席要求学院拿出这样处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时,答复理由非常可笑:“我们党委就是这样认定的。”难道全国各地的常务副省长、常务副市长比非常务的副省长、副市长在职级方面高半格吗?真是岂有此理!



第三是怕增加经费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由于现在事业单位内非正式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较大而且会逐年上升,按照这个规定,非正式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后,无疑会迫使单位在自筹资金中多支出经费给工会。由于存在工会经费上解,就认为多支出的部分又不是自己的非正式职工全部享受了,所以对非正式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事情能拖则拖。事业单位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就会增加生产成本,所以在这些单位建立非正式职工的工会组织抵触情绪犹为明显。虽然已经有了工会组织,但就是不让非正式职工加入工会组织。



二、强化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会组织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现在事业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分布比较广泛,可以这样说,非事业编制人员遍布事业单位内部的各行各业。随着全国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事业单位也实行全员聘任的开展,事业单位内部非事业编制人员就会越来越多。所以,尽快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会组织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1、切实解决“内热外冷”效应。当前各级工会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务工入会工作非常重视,而且把这项工作列为考核下级工会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一些单位领导却当没有这回事情,你急我不管。这就形成了“内热外冷”效应。针对这一现象,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组织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工会法的学习培训,把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情况作为考核这个单位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标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地处理非事业编制人员进入工会组织的问题。鉴于我们国家目前一些单位之间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以及经费渠道都存在差异的国情,解决非事业编制人员进入工会组织的问题不宜一刀切,但也不能够久拖不决。



一是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一律以单位、部门混合编入工会组织。二是对分布在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单独建立属于单位工会领导的二级联合工会组织。三是对正式聘任在单位专业岗位上的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与其他工勤和服务管理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有很大的差别,可以参加所在部门工会组织,也可以由这些人员单独组成属于单位工会领导二级工会组织。四是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独立建制的单位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建立起工会组织;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必须无条件地让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到现有的工会组织。



三、做好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会组织的经费管理和会员的思想教育是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保障。



第一、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独立建制的单位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工会组织,只要有条件的就应该根据其工资发放渠道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拨给该工会组织的经费。没有条件或者条件不成熟的可以采取“以会养会”的办法。即这些工会组织主要靠会员的会费来维持运转,行政不划拨经费给工会,工会也不上解经费,行政应该适当补贴。这样使单位感到没有经济压力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以减少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的阻力。虽然没有完全按照工会法办,总比完全不执行好,可以看成是过渡期。



第二、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会员的教育。由于长期以来非正式职工和正式职工之间存在经济待遇的差别和政治待遇的不一样,自然就形成了内外差别的思维观念,因此不同程度地影响其主人翁思想的树立。他们成为工会会员以后,工会组织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单位的各种活动,增强他们主人翁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尽到一个会员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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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维权初探 吕铭杰(sccs8888: 2006-10-21 20:09:46)9401 Bytes(0/53/1)

事业单位现在还应该有非正式职工嘛!初探个什么?叫他们都去考公务员嘛.(小杜55: 2006-10-21 20:19:06)38 Bytes(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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