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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校园道路及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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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科研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内的所有道路与车辆。
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开展活动,需要占用校道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开挖校内道路或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的,要报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审批。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条  已办理《广东工业大学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凭通行证进出校园;未办理通行证的我校教职工,凭本人工作证进出校园。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听从门卫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门卫询查,经门卫查验并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离校时所有车辆都必须出示证件,由门卫查验后方能离校。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按交通标志行驶,严禁在校内禁停路段和部位停放;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必须主动避让,不得与学生争道。
第七条  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的,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
第八条  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门卫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九条  施工工程车辆晚上十一时到次日早上七时禁止进入校园。确因施工需要的,须经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校道上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剧毒或化学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停放。因教学、科研及卫生工作需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校园后立即妥善处置,不得停留。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应按限速标志在校道上行驶,禁鸣喇叭。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主管单位的放行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带出;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十四条  骑行非机动车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锁车或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内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广工大保字[1996]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07-10-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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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好~~
做得很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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