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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5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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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四:在网络扫黄的立法和执法方面专家有何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据统计,在浩瀚的互联网络中,人们每打开十个网页就可能有一个包含有色情内容。如何遏止黄毒流窜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对色情网站的防治和打击势在必行。对于这一问题,专家们有何建议?
刘京华:1.国务院行政法规对“查阅”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规定的“查阅”行为属于非制裁性禁止规范。2.公安部规章第20条对包括“查阅”在内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升为制裁性禁止规范,明显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查阅”黄网将被行政处罚,与公安机关公布奖励举报观黄网者的两规定自相矛盾,在逻辑上两者必有一假。3.设定的制裁性禁止规范要确实能执行到位,是立法、执法遵循的客观规律,否则将受到实践惩罚,有损于法律法规的尊严。许多无法执行到位的禁止性规范,不如设定为限制执行规范,“限”比“禁”易于执行到位,有利于缓解矛盾和降低管理成本。
韩冰:我认为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没有妨碍公共秩序,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此应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如果将其上升到法律调整,作为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罚显然是矫枉过正。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建议在立法上将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作为打击对象,而对本案类似行为应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
阎建国:扫黄的关键是要切断黄色污染传播源,这些污染源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取缔了这些黄色传染源,自然不会有人去浏览、查阅黄色网站。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热门,而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引起了社会关注。我认为不能只把网络扫黄当作一时的专项运动,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监督、管理和建立专门的网络扫黄部门,不但对已有的黄网予以打击,更应以防患为长远目标,以管理为主,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制度。否则目前打击力度再大,一旦运动结束,黄网又会死灰复燃。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时延安:如何看待国家权力,如何限制国家权力,如何行使国家权力,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而且是实践中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问题。过度地强调国家权力,强调国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涉,必然会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因此,在今天,一方面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利,一方面也要认真对待权力,两者在某种意义上说,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也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刘京华:1.公安网监部门有责任为亿万网民提供净化的网上视听服务环境,防范惩罚整治的重点,应是淫秽、色情网站、网页,不应是付费浏览网站的广大消费者,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最新发布的相关专项工作通知有规定。2.行政立法要避免将道德性规范与法律性规范、非制裁性禁止规范与制裁性禁止规范相混淆。对单纯“查阅”“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网上信息行为的规范,分别属于道德性规范、网络防火墙技术性防范规范、非制裁性禁止规范、制裁性禁止规范,不宜一概设定为制裁性禁止规范。3.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制定下位法,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应依法修改或废止。我国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只能期待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我完善,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韩冰:由于网络色情的泛滥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我们强调“依法治国”,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善于利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我们还强调“以德治国”,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处理好“法”和“德”之间的关系,对应由法律调整的,则应加强立法,使社会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禁止”能包治百病。
阎建国:1.必须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扫黄、打击黄色网站运动本身是正确的,因为黄色网站的危害性很大,会诱发很多其他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但扫黄运动仍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自由为代价。2.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律规定权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否则可能超越、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3.网上扫黄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可见黄色网站的危害性得到大家一致的认同,彻底清除黄色网站,应当得到全社会共同支持提倡。而无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浏览黄色网页都是不妥的,是应当禁止的。
刘红宇:首先,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均应从尊重国际习惯和惯例,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进行立法和执法活动。将法学理论及实践经验更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出法律的至高无上。其次,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是:有关执法者没有将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片面地将自己的地位和责任理解为专政人员,因此,出现在遇到新的问题时手足无措,不适应,以旧的意识看待、处理新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思想观念滞后,闹笑话的情况。因此,作为执法者,应当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沟通、交流和学习,摆正自己位置,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摄影/本报记者汪震龙
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13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20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5条、第6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观点
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违法,除了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个人查阅黄色网站不应提倡,但有关部门禁止查阅黄色网站,重点应放在打击其“传播功能”,传播有害信息才是黄色网站的社会危害性所在。如果个人在家浏览黄色网站,没有任何其他传播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道德上应受谴责,把其视为违法并加以处罚并不能治本。
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完全属于公民私生活范围,这种行为很难说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在家浏览黄网性质基本相同。我认为在家浏览黄网是否违法,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的行为,如果浏览网站的同时还有制作、传播、复制等不健康的内容,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如果没有其他行为,仅仅是浏览,不宜定为违法。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记者 王晓东 供图/Photocome)(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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