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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学习(毕业伤感之余,还是要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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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因何要制定劳动法?  

答: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劳动法。  

3。劳动法适用于何种企业?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4。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劳动者要承担什么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6。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 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8。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 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0。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是否有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也可以约定没有试用期。  

12。从事涉及秘密的工种,是否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  

答: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13。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4。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解除吗?  

答:  

(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5。劳动法对企业裁减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16。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对劳动者给予补偿?  

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7。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用人单位不适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可以发挥哪些监督作用?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9。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时间要求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发表于 2007-12-2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监督新《 劳动法》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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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经济法就系讲劳动法
老师话新的劳动法对弱势社群的保护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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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系有《新劳动法》么,点解仲用旧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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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七月流火 于 2007-12-28 13:03 发表
今日上经济法就系讲劳动法
老师话新的劳动法对弱势社群的保护不够



什么是势势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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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字体颜色看得我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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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LZ毕业啦!?甘低级,遮系又系一个MJ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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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0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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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劳动合同
法律总有一个完善和被认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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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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