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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专业学习中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由学业成绩平均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的原始得分。
第十条 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的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课目按原始得分计算,考查课目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计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
(二)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绩点总和/学分总和
(四)学业成绩平均分 =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
(五)补考通过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必须重修的课程在该年度中按不及格科目计算,绩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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