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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占士大帝

人民币胜了,人民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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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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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34# 自欺欺人  

性质有差别,没比较必要。

南京果个唔死都好难,就算判死缓或终身监禁都唔会有好日子过,我估~~
不过唔知南京呢个有咩背景,冇了解。 ...
你当我猪欣呀 发表于 2009-7-21 12:46


为什么没比较的必要  
事故原因  一个醉酒 一个超速飙车
事故地点  都是在闹市区
肇事者态度 一个连撞9人   一个发生意外后停车报警等候
肇事者      一个是明显故意撞人   另一个是不是故意呢
               两个都是明知道会对他人造成生命威胁而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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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都识讲啦,一个醉驾,一个超速,点比较?
一个失去理智,一个保持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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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弱肉强食,这世界就是这样,努力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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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44# 追你十二条街
如果你系动物,弱肉强食无人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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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是相对于植物的生物。动物不能以光合作用来生存,只能靠捕食植物或其他动物。一般口语中指的动物是所有不是人的动物,其实人类也是动物界的一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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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RMB万岁,努力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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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呢单已经唔系平常的交通事故,就算按交通事故最高刑罚都难以平民愤
三年(估计一年都唔使),条PK又可以出来开70码,继续享受F·B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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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呢单已经唔系平常的交通事故,就算按交通事故最高刑罚都难以平民愤
三年(估计一年都唔使),条PK又可以出来开70码,继续享受F·B生活
C-47 发表于 2009-7-21 13:42

对,估计只是做下样子给人看看,很快就出来继续开车撞人了,除非他老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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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的群众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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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呢个理由告诫大家要积极参加体育运动
猪,你就系~~ 发表于 2009-7-21 12:12
过马路要速度点,最低也要超过70码,才能过~~~不然,搞个五米高,二十米远,就麻烦啦

同意你的说话,参加体育运动,可以提高一个人身体的灵活性,以及超强的观察力~~~~

谢绝跨省,谢谢~~~~


楼主题目起的不错,但,有一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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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要存够1000万...然后去撞偶最憎嘎人...
青女1028 发表于 2009-7-21 15:26


赞成!!!

为你噶存钱计划加油

存够就记得通知埋我去睇你撞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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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得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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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都识讲啦,一个醉驾,一个超速,点比较?
一个失去理智,一个保持清醒。
Tai 发表于 2009-7-21 13:24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都属于违章行为 也就是说都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
怎么可以从字面上来解释说不可比较呢
包子能填饱肚子 相信你不会说馒头填不饱肚子吧。。
我觉得法律是讲条件和结果的
虽然醉酒和超速是不一样的问题 在法律法规方面来说
实际上不是一样违反驾车规则  
都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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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1QW就想撞死人,坐3年?太天真,要有钱,同有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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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看 好多观点
我感觉还不算很离谱

另外感觉是网络上的友人们把自己相像得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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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说"看了看"
一来是有点懒 二来是真的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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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妈妈还哭了尼
Y—Y 发表于 2009-7-21 10:53

吾通人地应该笑吗?虽然距个仔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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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进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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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翻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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