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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原老板李途纯无罪获释 三罪名均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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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湖南太子奶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李途纯在被拘禁15个月(从取保候审算)后,今天其律师向本报独家发布消息:“李途纯已无罪释放了。”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株洲检方已确定对本案不予起诉。
  
  
  【结论】
  
  
  三项罪名均无法认定
  
  
  1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本案代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李途纯的一名亲人说,李太累了,目前在北京休养,暂时不能和记者见面。
  
  
  翟玉华律师向记者出示的有关文书证明中称: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李途纯等人以货款准备金的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7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途纯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我国《刑诉法》决定对李途纯不起诉。
  
  
  【过程】
  
  
  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诉罪
  
  
  从被拘到无罪的588天里,外界共看到李途纯涉嫌四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抽逃资金、挪用资金。据翟玉华透露,李途纯案在公安侦查送检的过程中,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起诉书罪名,在每一个程序即将走完的时间节点,一项新罪名的加入或变更,这客观造成了有关部门最终判定事实的难度。
  
  
  翟玉华介绍,2010年9月6日,着名刑法专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教授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就曾联合签署《法律意见书》认为:李途纯个人为了集团的生产经营,向特定经销商和集团内部收取货款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借款行为,属于单位筹集资金和民间借贷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特征。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李途纯案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感言】
  
  
  “案件结论很光明,过程不堪回首”
  
  
  “李途纯案件结论很光明,过程不堪回首。”翟玉华感叹。他说,2010年4月,他受到了株洲市政府和原高科奶业董事长文迪波本人的邀请,请求其担任太子奶集团破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巧合的是,同年7月,他亦受到李途纯的邀请,作为其代理人,“我不相信清白之人会蒙受不白之冤,愿意为其代理。”翟玉华说。
  
  
  翟玉华坦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个人和律师事务所遭遇了重重压力与困难。“现在看来,文迪波已经被双规,他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很多错误的引导行为使得案件举步维艰,幸得社会各界关注,使李途纯案得以拨开云雾见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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