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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胶囊生产企业罪名认定存疑 监管部门责任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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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中,对违法者该如何惩治,对监管部门该如何问责等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胶囊生产者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药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监管部门又该如何给公众一个交代?


  笔者日前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专家们指出,胶囊是药还是食品,关系着胶囊生产者罪名的认定。对于监管部门,除了要负起监管不力的责任外,更应深刻反思当下监管模式的漏洞与缺陷。

  药品还是食品

  生产企业罪名认定存疑

  “毒胶囊”事件发生后,浙江23个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用空心胶囊的企业涉案人员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生产铬超标胶囊的企业无疑是此次事件中的罪魁祸首。生产毒胶囊的行为一旦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定,企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律师林东品指出,刑法中与“毒胶囊”有关系的法条是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林东品认为,胶囊本身并不是药,而且此次事件中的胶囊牵涉到的,并非“假” “劣”这样的概念,而是“毒”;此外,胶囊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食品,它只针对需要服药的那一类特定人群,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若冠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有一些牵强。

  林东品认为,刑法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包含了“医用卫生材料”这一类,胶囊或许可以归为这一范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指出,胶囊属药品还是食品,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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