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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权益保障何时才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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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嫁女,一个本应是多余的词汇,却时时刻提醒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还需要我们实实在在地做一些事,尽管并不十分困难。

  女大出嫁本是平常事,经济发展也是人心所向。可两者结合在一起却并不一定会产生什么好结果。这不,出嫁时遇到的迁户落户、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本是寻常事,在一些地区却成了歧视妇女的社会问题,而且好象在一些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问题就越严重。“出嫁女”真正成了“外嫁女”!难道真是“嫁出门的姑娘泼出门的水”?难道真是只能共守贫寒,不能共享富贵?难道真是富裕惹的祸?

  诚然,从深层次看,产生外嫁女问题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与作为共有形态的集体经济所有权制度结合而产生的矛盾。目前,参与集体收益分红的前提一般是获得村民资格,即采取户口所在地原则。若赋予外嫁女自由选择户籍所在地的权利,对集体经济体中其他共有人就不公平,这正是嫁入村所反对的。而认可经所嫁村同意才能落户,又必然有损外嫁女的利益,这正是嫁入村目前所坚持的。因此,从根本上消除外嫁女的问题,就必须取消以村民资格为前提的集体收益分配方式,同时将集体经济所有权改造为真正的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形态,才能在外嫁女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然而,这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利益重新调整的系统工程。因此,可以预见外嫁女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

  深层次的原因固然一时不能解决,但使外嫁女问题一时成为社会问题的原因却不在此。法治政府观念的淡泊和“以人为本”理念的缺失才是主要原因。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偏重于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是清楚的,因为这不仅涉及外嫁女的财产权,甚至涉及其生存权。无论是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承包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51号答复》)等程序法上的规定都是有利于外嫁女的。因此,通过民事诉讼,即使有些判决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利益,也会将这些问题消灭在个案中,从而不会成为社会问题。然而,法治观念的淡泊和“以人为本”理念的缺失却使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村长们以为村民自治就不受法律的约束,政府部门或许认为牺牲点外嫁女的个人利益并不是什么大事,从而消极对待,法院也默契地不予受理。外嫁女问题确确实实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或许,家家都有难念的经,村村都算自己的帐。娘家的村长们认为,嫁出门,人家人,不能再盛我们锅中的饭!于是,他们觉得出嫁后就应当早早地迁出户口,否则负担有你的份,参与分红却没道理。婆家村长们认为,嫁到我村来,纯粹是想分我们一杯羹,没门!于是,在落户问题上百般阻挠,即使同意落户,也要你签一份不参加本村分红的合同。理由似乎都很充分,只是没有人愿意将她们当成是平等的成员,不愿意承认她们原本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手续就可以和他们一样具有平等分配属于集体财产的资格,于是他们剥夺了原本就属于她们的正当权利。这个弱势群体纯粹是既得利益者们制造出来的!

发表于 2012-6-1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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