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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快3岁了 她才知道自己是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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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审

  男方说女儿不是他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

  终审

  男方说协议侵害妻子的权益,所以无效

  一段感情结束后,很多年轻女性都会向对方索要分手费。

  重庆一个男子为了快刀斩乱麻了结一段婚外情,写下60万元分手费的赔偿协议,随后又反悔,声称侵犯了妻子的财产利益。

  昨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日前,法院已对该案终审判决,分手费系男方欺骗女方感情自愿作出的补偿,60万元的分手协议有效。

  催促结婚

  才知他早有妻室

  小军是一个做生意的男人。2005年4月一天,闲来无事的小军在网络上闲逛时,认识了清纯可爱的小美,两人都有相见恨晚的感觉。让小军情不自禁的是,他找回了谈恋爱的感觉。

  不到一个月,两人就搬在一起同居。“我要和你长相厮守在一起。”小军向小美许诺。

  2006年4月,小美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早日给自己和女儿一个名分,她催促小军结婚,“再不结婚的话,女儿大了,别人问起爸爸来都不好意思回答。”可每每提起结婚,小军总是找话题岔开,或者找各种理由推脱。

  这一推,就到了2009年底。眼看女儿快3岁了,小美再也稳不起了。

  眼看再也没有办法推脱,小军只好打开天窗说亮话:“我早就结婚了。”

  小美如遇晴天霹雳,“这个许下美好诺言的白马王子怎么不属于自己呢?”两人关系彻底拉爆。

  60万元分手费

  了结孽缘

  经过马拉松式的谈判,2010年1月,小军和小美达成协议。

  协议书载明:“鉴于男方隐瞒已婚之事实,欺骗女方感情并与女方非法同居长达5年之久,并迫使女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为其非婚生育一女。在女方人身最青春的时光里,给女方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现男方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自愿给予女方一定经济赔偿,以期尽量弥补给女方造成的伤害;同时就双方子女也进行了善后商议。”

  双方还达成如下协议:男方自愿一次性向女方支付60万元,作为给女方的损害赔偿款。首付30万元,余款分两期支付,同年2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6月1日前支付10万元。

  小军为了快刀斩乱麻,还专门写了三份承诺书。

 一推孩子非亲生

  二推受胁迫

  小军虽然写承诺书很痛快,可迟迟不支付分手费,被小美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小军推说这个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但亲子鉴定表明,小军和小美所生的女儿有亲子关系。

  小军又表示,自己并未隐瞒已婚,小美对自己已婚的情况是知晓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基于非法同居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而且自己是受小美胁迫才签订的,所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有效,判决小军给付小美60万元。

  小军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并找出了新的理由,认为这个协议违反社会公德,而且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所以是无效协议。

  法院答疑

  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军是在隐瞒妻子、小美实情的情况下,欺骗小美,给小美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小军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自愿给予小美一定经济补偿,并非为解除同居关系的金钱交易,因此没有违反社会公德。

  法院认为,分手协议书还有3名见证人签字作证,小军还写了三份承诺书表示要支付这笔款项,所以不存在小美以胁迫的手段让小军拿钱了事。

  是否侵犯妻子

  合法权益?

  就《协议书》涉嫌侵害其妻子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其协议性质系属小军自身的行为对小美伤害的经济补偿,系小军个人行为所负损害赔偿债务,在履行时应由小军用个人财产予以支付。从小军的财产情况来看,他具有经济能力支付其个人债务,不涉及侵害其妻子权益的问题。

  法院终审判定,小军与小美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均系化名)

  男方以个人财产

  对女方进行补偿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表示,60万元的补偿款,是小军对小美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补偿,具有情感性及精神性的补偿涵义。

  作为男方提出60万元的分手费,应该能够明确自身财产肯定不止这个数,而且法院也明确判定是在男方个人财产予以支付,也查明了小军的实际财产情况,并确定没有侵害到其妻子的合法权益。

  李帅律师表示,分手协议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是有效合法的协议,对其赋予强制执行力是对受害方的救济。

  讨要分手费

  法院难支持

  据了解,近几年多家法院都受理过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案子。由于“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浙江在线5月17日报道:小梅怀孕后,才知道大他15岁的同居男友阿翔原来是有妻子的。阿翔要求分手,并同意支付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没想到事后小梅拿着59万元的欠条要求他兑现。

  宁波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翔与小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遂一审驳回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12-6-2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的婚姻爱情怎么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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