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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1年至2013年5月29日,我市检察机关已对50名FFA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者提起公诉,对9名出售、FFA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者提起公诉,至今已有55人被法院宣判获刑。来源:佛山私家侦探事务所(http://www.blyinxi.com/)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从两年多来9人因出售、FFA提供个人信息罪被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情况来看,出卖我们个人信息的人员主要来自四个领域。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如李某华为某银行深圳分行的信用卡销售员,他擅自将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销售;汤某宇为深圳某银行远程银行网上银行部的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的开户资料、账户明细等予以出售;李某华、汤某宇等经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已分别被法院判刑。
二是通信工作人员。如林某为某通信公司龙岗横岗中心客户部员工,他将50万余条本属于保密的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社会人员。林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是机关工作人员。如汪某国为某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法制事务科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FFA调取多份房产信息予以出售;朱某飞为内地某公安局辅警,其利用公安网内部权限,FFA获取各地公安系统关于车辆登记、户籍管理等公民个人信息查询的账号和密码。随后利用相应的账号、密码将查询到的车辆、户籍等公民个人信息以高价出售给私家侦探社、商务调查公司或个人。汪某国、朱某飞均已先后被法院判刑。
四是中介人员。如兰某平为深圳某地产中介的员工,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和掌握更多的房产业主资料,其需要先提高自己在百度文库的查询积分级别,于是偷偷将公司的大量业主信息下载后上传至百度文库。2011年2月,兰某平被法院认定构成FFA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FFA获取信息的五种用途
这些不法分子费尽心机地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一般用在哪些方面?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从深圳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案件来看,违法分子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至少有以下用途:
1、 用于电话诈骗。如林某固FFA获取公民信息罪一案,林某固购买大量的车主的姓名、地址、车牌号、手机、车型等信息后,利用掌握的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诈骗钱财。
2、用于恐吓要挟。如李某FFA获取公民信息一案,其从一私家侦探网上买到了相关欠债人的信息,对其进行恐吓要挟,替被欠债人讨要欠款从中赚取佣金。
3、用于办卡套现。如李某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相关信用卡信息被犯罪分子肖某获取后,肖某伪造了多名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证并骗领了原申请人的信用卡,其中拿一张信用卡即成功套现了人民币近五万元。而直到肖某多次套现后被民警抓获,原信用卡申请人还蒙在鼓里。
4、用于跟踪偷*拍。如胡某军FFA获取公民信息一案中,胡某军受他人雇佣,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再对“目标”进行全天候的跟踪、定位、偷*拍等。
5、用于推销广告。如肖某兰FFA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其作为一名个人小额贷款的业务推销员,根据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一一打电话问是否需要贷款。
提 醒
填写信息时
多留心眼
市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填写个人信息时要多一个心眼。如在互联网上尽量不要上传、录入个人真实的姓名、电话、住址信息;在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时尽量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开机密码等;要谨慎办理一些会员卡,填写资料时,对于一些隐私信息,要学会拒绝或尽量简化;对于一些留有个人信息的账单、票据、证件复印件等要及时销毁;谨慎对待一些设置小奖品的市场调查,不要贪图小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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