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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职业资格证信息汇总,饭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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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论是否毕业,现在就业竞争那么大,有必要的话
了解一下此方面的相关信息是有好处的。
希望各位达人,有这方面的信息,也贴上来。
偶是经济类的,因此经济方面的信息比较灵通,其他的,
工科类、文学等就靠各位达人了~
只要在此贴发布的信息有用的都会给予奖励,饭票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2 at 17:59 ]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商务单证员申报条件及培训事项

中专或同等学力以上均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单证员认证培训。

认证培训的教材是《国际商务单证员基础知识与实务》。

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商业技师协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国际商务单证员岗位资格证书》。2005年度考试时间为4月16日、6月11日、10月15日、12月17日。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1 at 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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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商务单证员关于考试资格确认地点公告

     截至10月10日,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网上报名人数已经突破10000人。近日有不少考生致电询问考试资格确认地点,为使广大考生能够顺利报考,特在此将各地考试点(即接受考试资格确认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等进行公示。

上海市
  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协会(考试试点单位)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45号时美大厦6A
邮 编: 200041
联系人: 杨乐
电 话: 021-62727307 62717808*605
   
安徽省
  安徽省外经贸企业协会/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地 址: 合肥市水阳江路2号
邮 编: 230051
联系人: 吕向生
电 话: 0551-3429616 3417484*8813 2614904
传 真: 0551-3429616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省商务厅八楼
邮 编: 150018
联系人: 刘杰峰
电 话: 0451-84214429 84218168 84212202
   
  哈尔滨市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哈尔滨市政府东配楼商务局
联系人: 杨勇
电 话: 0451-89886196
   
辽宁省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地 址: 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
邮 编: 116052
联系人: 谷永泉
电 话: 0411-86208778
传 真: 0411-86209388
   
  辽宁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广场2号
联系人: 关颖
电 话: 0411-82630049
   
天津市  
  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考试试点单位)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86号
邮 编: 300221
电 话: 022-88381289 88382280
联系人: 宋登尧

  天津市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59号东芝大楼5楼
联系人: 何丽艳
电 话: 022-23025208
   
广东省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地 址: 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309室
邮 编: 510620
电 话: 020-38819337 38802504
传 真: 020-38819340 38802504
联系人: 钟逢稳
   
  深圳市国际货代协会
地 址: 深圳蛇口工业大道招商中心309
邮 编: 518067
电 话: 0755-26812750
传 真: 0755-26812753
联系人: 李冬娜
   
  珠海市进出口商会(考试试点单位)
地 址: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电大厦5楼
电 话: 0756-3352801
联系人: 黄昌德
   

浙江省  
  杭州市进出口商会
地 址: 杭州市延安路457号315室
邮 编: 310006
电 话: 0571-85156707*315 85160045
联系人: 陈文娟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培训中心
地 址: 宁波市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九楼
邮 编: 315010
电 话: 0574-87319755 87311929
传 真: 0574-87313045
联系人: 臧文宝
   
  浙江省民营企业协会
地 址: 杭州市学院路83号415室
电 话: 0571-85023195
联系人: 郑天舒
   
江苏省  
  江苏省进出口商会
地 址: 南京市中华路50号712室
邮 编: 210001
电 话: 025-52219759
传 真: 025-52238939
联系人: 宗小娟
   
山东省  
  山东省国际经贸联合会
地 址: 济南市黑虎泉西路121-1 3030室
邮 编: 250011
电 话: 0531-86163550 86163583
联系人: 张克宁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考试试点单位)
地 址: 青岛市江西路62号
邮 编: 266071
电 话: 0532-85820560
传 真: 0532-85820560
联系人: 王老师
   
  青岛市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A座118号
电 话: 0532-5919349
联系人: 刘红英
   
福建省  
  福建省对外经贸教育协会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7F
电 话: 0591-87712875
联系人: 陈芳
   
  厦门市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写字楼12F
电 话: 0592-5161729
联系人: 陈明亮
   
广西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 南宁市大学西路34号
电 话: 0771-3276997
联系人: 陈科鹤
   
云南省  
  云南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昆明市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三楼
电 话: 0871-3136565
联系人: 赵怀德
   
山西省  
  山西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太原市新建路1号
邮 编: 030002
电 话: 0351-4127072
联系人: 刘珍祥
   
湖南省  
  湖南省国际商贸联合会
地 址: 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电 话: 0731-2297521
联系人: 邓震雄
   
湖北省  
  湖北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经贸大楼8楼801室
电 话: 027-85770754
联系人: 郭令胜
   
  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会
地 址: 武汉市江汉路118号港澳中心16楼1607室
电 话: 027-82750092
联系人: 李祖培
   
江西省  
  江西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南昌市站前路200号
电 话: 0791-6246210
联系人: 赖昌鹏
   
北京市  
  北京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小黄庄北街2号安贞外贸大楼C座308室
电 话: 010-84289909
联系人: 吴书林
   
  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6号
电 话: 010-64496049
联系人: 康再生
   
陕西省  
  西安外贸职工大学(陕西省商务厅管辖)
地 址: 西安市长安北路41号
电 话: 029-85224623
联系人: 王龙华
   
  西安市外经贸企业协会
地 址: 西安市西新街6号市人大办公楼517室
邮 编: 710004
电 话: 029-87284867 87971151
传 真: 029-87284867
联系人: 张老师
   
内蒙古  
  内蒙古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地 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台什路
电 话: 0471-4307219
联系人: 李玉华
   
河南省  
  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职工大学
地 址: 郑州市文化路91号
邮 编: 450002
电 话: 0371-63819212 63561015
联系人: 高老师
   
海南省
  海南省经贸职业学院
地 址: 海口市流芳路10号
电 话: 0898-65328105
联系人: 符海菁
   
四川省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地 址: 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正街227号
电 话: 028-82996608
联系人: 郑国铸
   
河北省  
  河北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33号
邮 编: 050091
电 话: 0311-85239522
联系人: 冯老师
   
吉林省  
  吉林大学考试中心
地 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3973号
电 话: 0431-5660612
联系人: 董庆发
   
重庆市
  重庆WTO事务咨询中心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4号国际公司708室
邮 编: 400020
电 话: 023-67726419*807
联系人: 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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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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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3.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考试大纲
http://www.chinaacc.com/new/2005_4/5040211571572.htm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http://www.chinaacc.com/new/2005_4/5040211440172.htm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考试大纲
http://www.chinaacc.com/new/2005_4/5040211425072.htm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考试大纲
http://www.chinaacc.com/new/2005_4/5040211415372.htm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1 at 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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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初级: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初级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1 at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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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国贸的老师刚给我们看了一系列的资格认证考试的东东来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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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

  一、报名程序

  1、在网上完成

  任何地方(国内外)打开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寻找到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点击进入“网上报名”→跟随“指引”阅读并确认“网上报名协议”→填写“《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信息录入表》”和“订书单”→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订书单”等一式一份→贴上相片→交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

  (以上由考生自己或在考试机构的指导下完成)

  2、在报名点完成“报名确认”

  (以下由考生或考生单位与考试机构共同完成)

  ①个人报名。考生持《报名表》、订书单和其它规定要求的报名材料→到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和交纳考务费、订书费→完成报名。

  ②单位集中报名。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申请报名器的用户名和密码,自行下载报名器并按报名器手册说明汇总本单位考生材料,具体流程如下:单位收集、审核考生网上报名材料→汇总本单位考生材料并形成上报文件→将报名表及相关个人证明资料及上述汇总表集中→到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完成报名。

  3、在考试前的7—20天,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报名者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己从网上下载打印)一式一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近期大一寸彩色或黑白同版免冠照片2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另1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相片的背面要用钝口铅笔写上单位、姓名)。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1 at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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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检员考试报名资格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被检验检疫机构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者。
(三)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及相关考试,经查实,已宣布成绩无效未满3年者。

报名方式:
报名办法
(一)报名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每次考试报名时,学员登录www.bjy.net.cn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考资格确认
考生可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地点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不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2、确认报考资格时,考生应持以下材料
(1)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考试未被录取者,照片不予退还)。
(3)《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可从www.bjy.net.cn上下载。
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1 at 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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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师考试概述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 [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初级和中级均2 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税务、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行社、价格管理、饭店管理、工商行政、建筑经济等18个专业。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全国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专业代码
科   目
中 级
初 级

   经济基础知识
   80
   70

01
 工商管理
   84
   76

02
 农业
   84
   75

03
 商业
   82
   72

07
 财政税收
   84
   70

09
 金融
   84
   80

10
 保险
   84
   84

11
运输
 水路
   84
   77

12
 公路
   84
   74

13
 铁路
   84
   84

14
 民航
   84
   74

15
 人力资源管理
   84
   74

16
 邮电
   84
   79

17
 房地产
   77
   78

19
 旅游
   74
   81

21
 建筑
   74
   74


  注:中、初级经济基础知识和各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1 at 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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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师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回顶部>>

  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中旬以前(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2005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11月6日举行。
  具体考试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09:00-11:30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报名注册
  下午:14:00-16:30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注册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 Last edited by 小Z on 2005-11-1 at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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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和考试科目衔接

  (一)考试科目
  2006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0、21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时间 科目 时间 科目
2006年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0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2006年5月21日 --  --  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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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试点范围

  据财政部、人事部最新消息,今年将继续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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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免试条件: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要求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报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其报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相关规定,见人办发〔2001〕94号文件)


  三、考试时间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每年6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依次为: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

  2006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3日、24日、25日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考生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从2002年开始,即第一年至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至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两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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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 应试对象

  凡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05年9月19日至9月28日。
  2、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区县财政局开通网上报名服务,考生可登录www.kuaiji.com.cn,具体办法见网上报名须知。海
  3、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在报名时间内到选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及交费手续。
  4、报考人员办理报名手续,须本人确认后方为有效。
  5、考生应到财政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在非指定报名点报名,出现任何问题,由考生自负。各报名点、培训学校不得强制要求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和强制销售相关用书。

  三、收费标准

  按照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规定》(京价收字[2000]442号),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每人应交:每科考务费20元(初级电算化45元)。

  四、考点安排

  考点由各区县财政局报财政局后确定。考生的准考证号码由计算机排序确定。

  五、考试纪律

  在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实施办法》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考试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考生进行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取消1-2年报考资格的处理。

  六、“成绩合格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凡在两年内参加三科考试成绩合格者,考试结束3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后公布成绩。

  七、考试科目和时间

  以下为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3月18日 上午09:00-11:00
会计基础与实务 3月18日 下午13:30-16:00
初级会计电算化 3月25日、3月26日  (每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考生以个人准考证上打印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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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二、考试时间

  考试安排在每年9月份或10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依次为: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设备评估基础。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8日、9日、10日    

  三、报名时间

  为每年的三、四月份,各省市的具体报名时间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后予以公告,各地考生可浏览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网站或打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电话咨询。

  四、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2002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其它三个考试科目《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不变。

  五、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相应一个考试科目:

  (一) 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 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三) 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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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于2005年11月举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试的组织领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考试报名条件

  (一)2005年9月30日(含)前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应考人员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阅。
  考试教材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应考人员可至当地证券业协会购买(售书地址及联系电话附后并可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报名时间

  2005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考人员登录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网站报名须知。

  考试时间

  2005年11月中旬的两个周末。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考试地点

  考试将在以下41个城市设考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保定、烟台、苏州、温州、泉州、佛山。
  考生可就近选择以上任一个城市参加考试。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其他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附:2005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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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确定

  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8日、9日、1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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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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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大、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这次考试不开考。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学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底。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故事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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