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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性自私论与善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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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论人性自私论与善恶论
    关于人性的研究中,自私论与善恶论是两个不同层次的东西。但它们同时并存于人的内心之中。善恶事本已存在的一整套价值判断体系下的存在,而自私论是一种自发的,原始性的东西,它们共同作用于人的内心,不断此消彼长的决定着人的每一个行动。
因为性善恶是以人类存在一套共同的价值判断体系的前提下,所以它不是从来就有的。我们所说的善,是因为我们知道这种行为有利于自身(即评论者自己)的福利,或者有助于提高与评论者有着某种利益关系的某一部分人的福利的提高。但就像树叶一样,永远有朝阳的一面就有阴暗的一角。这一增进某一部分人福利的行为必将以另一部份人的福利的损失为代价。帕累托最优说在未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前,我们有机会进一步增进整体人类的福利。但这并不是说可以在不损失任何人的福利的前提下提高整体人类的福利,我相信那只是表明它在增进总体福利时只是增加的那部分福利大于损失的那部分而已。
但自私不一样,它是近乎生存的一种人类本能。人类的自私是为了自己能更好的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即使偶尔出现的一些看上去利他的行为,其本质上也是为了更好的利己。因为行为主体将从这一行为中获得物资或精神的回馈,且这一回馈必将达到足以抵消实施这一行为所为之的福处且更好是有所剩余。当人类发展畜牧业并不是因为仁慈而是因为他们预期在未来将收获更多的猫和肉,并且这一预期经常性的实现。基于相同的缘由,利他行为从不绝于人类历史。
因为利己心是一种自发的天生的东西,它并非特定的历史孕育的产物,所以我们是不可能限制它的。它就像天体运动一样远远的超出了人类的控制范围。故此我们只能加以引导利用决不能用某种愚蠢的制度去消灭它。这也说明 只要它存在一天共产主义社会就永远是和乌托邦,而因为它是与生存并驾齐驱的人类本性,它的无法消灭也证明了共产主义社会注定只是个梦,不过这不是马丁路德金的那个梦!
善恶却并非如此。正如前文已经论证的,它只是一种特定价值体系下的特定历史产物。它将是可变动的。那么接下来我将进一步论证其变动的原因。
首先,运用马克思的政治理论讲,这是一种阶级的产物,具体的讲是特定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统治工具。它有如国家强制机器一样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对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伍千年的中华历史里许多所谓的道德标准其实都并不是永恒的。今天提倡三纲五常,明日又高喊造反有理;前天还以沙多少胡人论英雄,今天去满大街的人穿胡服骑胡马,嘴里说着什么"胡汉一家亲"。不是人们健忘,只是心中的那套价值标准换了而已。一朝天子一朝朝,朝朝代代各不同。所以说当我们捧着厚厚的史册谈论着孰是孰非时,不要忘了想想天子是谁!
其次,更深层次的讲,决定价值观的不同的是生产力状况。是否允许克隆人的存在,这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试想一下要是没有克隆技术的存在哪来那么多人为克隆人争论得你死我活。生产技术的发展,新事物的产生不断的捍击着我们的固有价值体系,而且因为其本质价值体系也不断的改变着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或许有那么一天,写文章批判我的就是一个克隆人,这谁知道呢!
再者,人类作为一种群居动物所长期形成的一种内部契约性的价值认同。如不论是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都承认着那么几条人类基本的权利要求,即生命权,自由权。虽然这些直到近代才真正得以部分实现,但这些价值认同却更深层次的影响着我们人类,就算是奴隶也有如斯巴达克者在怀疑屠杀奴隶的正义性和道德依据。
前面所说的那种价值认同是一种隐性的,一般存在于世代间的言传身教中。但还有一种更在墙有力的约束力量,那就是法律。也许会有人认为法律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一种统治工具,应该归属于第一种因素之中。但我认为,正如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是一种公共的契约,是人民与统治阶级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它是某一群体内显性的价值认同,毋庸置疑,法律也是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强有力的因素。
好了,我已经论证了产生并制约道德评价标准的四大因素,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获得并认同这一价值判断并最终成为该体系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是通过教育,我们早期的教育来自我们的父母,此时的他们已经认同并成为了该体系的一部分,所以他们对我们的教育必将是他们说认同的那些价值观。紧接着,在我们长大到可以接受正规教育时,我们所要面对的就是这一价值体系的理论化系统化的同化。当我们生存在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内,我们要么被同化要么就被剔出出这个体系,其结果就只有过早的结束生命。
但是否就说我们被价值体系同化之后,我们就拥有一层不变得价值判断呢?不!正如河水的时涨时落一样,地势造就了河流,但它决定不了河流的流量。我们的善恶观也如同河水般时高时低,那些能更大程度地被同化的人,其行为将更符合善的标准,所以他的善将会搞一些,并可能时常高于他那自然属性的自私性。所以他是我们价值体系中的"好人","善良人"。反之,不能很到的被价值体系同化者,其善过低其恶甚高,定将把自私延伸到恶的一端,所以他在自私性的驱使下的行为在我们的价值评价中变成了恶的标准了。

自私是一个定量,设为k,善,恶皆为变量,分别设为n,m。其中n>0,m >0,当k>n时,即自私感超越了善进入了恶的领域,该行为就是恶的,但它与可k<n表现的善时在自私性中是没有区别的,这就像拔河,自私性就像胜负分解线,行为的好坏就在善恶力量间徘徊。
行为的好坏不是由自私性或者善恶论单方面决定的,而是在由两者的博弈中共同决定的!
这是我上了几节经济思想史的后的一点点想法,写了出来和大家一起分享,还望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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