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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广西网7月28日电 据南国早报报道,广东省吴川市的女考生陈某诉广西玉林电子工业学校和广西玉林市教育局名誉侵权案,当事双方最终同意庭外和解。校方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考生陈某8000作为精神抚慰金。
2002年7月8日,吴川市刚初中毕业的女生陈某,收到一封寄自玉林电子工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称其已被该校“做鸡”专业录取。陈某的父亲陈先生说,该消息被传开后,女儿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2002年8月26日,陈先生代女儿向吴川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以其女儿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玉林市教育局赔偿其女儿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要求两被告在广东、广西的省(区)级报刊上向女儿公开道歉。
此后,校方多次前往吴川,与原告人陈某协商,要求庭外和解。在吴川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校方一次性赔偿8000元给陈某,作为精神抚慰金。(关家玉)
来源:中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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