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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单 位: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文件详见附件)精神以及结合我校的实际,为更好地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奖励金额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发放2500元/人,并记入学生的档案。
二、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各学院分配名额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party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06-2007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含一等)学校奖学金,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此基础上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竞赛或其他奖励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party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06-2007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含三等)学校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申请办法及评选程序
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2、学院要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处审批。
3、学生申请:各学院要向全体学生公布、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条件、政策,接受学生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相关表格。
4、初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请在学院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各学院于2007年12月1日下班前将初审结果及学生的申请材料排序上报学生处,同时请将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5、复核: 学校将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为3天。
6、终审:公示期后,学校将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预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育厅审核,最后由教育部批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作好统筹安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各学院在录入备案表时,学院及专业要用学校规定的全称;录入学生学号及身份证号码时,要求将这两个字段设置成文本格式,避免录入后改变号码;录入入学时间时,入学年份写全称,如:“2007”;录入民族时,要按现行通用的表述方式,如汉族,则应录成“汉族”,而不是“汉”。
3、学院在填报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要根据学生获奖优秀等级做好排序。
4、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公示制度,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通知另行发布
附:
1、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5、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资料打包下载
学生处
2007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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