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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购]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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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ilgrim 于 2009-8-25 00:31 编辑

xxxxxxxxxxxxxxx
发表于 2009-8-23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宠物狗,就是那种小狗啊?很贵的,像贵宾狗之类小小的狗要几千大元哦!那种难看的狗才便宜,参考流浪狗,免费的大把。
或者LZ送个仓鼠或者荷兰猪给她咯,小小的容易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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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简《条例》)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严格规定每户限养犬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幼犬必须在三个月内处理。无法自行处置的,需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需“(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其中犬绳牵领有明确规定,体重不满20公斤的需长度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超过20公斤的需使用1.5米以下犬绳并佩戴口嚼或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管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有权其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领弃犬者最高罚两千

  今年3月份,广州曾出现一起虐狗事件,海珠区某居民楼内,一名老伯在自家阳台用棍子虐打小狗,此举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强烈抗议。事主声称自己打狗是因为“狗不听话”,作为主人他“有这个权利”。

  《条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条例》还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拒不领回遗弃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每只犬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哎~养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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