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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筋] 应届生好好进来看看,看看你们都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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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Z+ L9 m5 e# X' A请应届生同学好好看看:
' i+ l* p5 F. h8 A9 A    不要递给我花里胡俏的简历,给我一点简洁(不是简单)而能突出你自己的表达——面对成千上万的求职者,你真的以为HR会去看你那封100个人有99个差不多的求职信、和装订得像书本一样的简历模板内容吗?
, L/ [2 {3 f" p. F  不要对我说太多的自我介绍,我不敢说3、5分钟我就准确判断了你,但是30秒之内我就定格了你的第一印象;我之所以很快结束你的面试,是因为你的后面排队的人真是太多,我也曾经作为毕业生这样苦苦的等待,我只是为了给更多的人一个和你一样平等的机会,而后我会挑选请你到我办公室复试;你认为我给你的时间太少,而流露出失望(自己是不是没被看中了?)眼神的那一刹那,你就丢失了再次获得复试的机会。我永远坚持:你的信心就是我的希望。你的岗位机会不是我给你的,而是你自己争取的。
6 ?/ P# p0 R( q( I1 G1 C  不要一副“只要你招我我什么都肯做”的姿态,这样给我一种“卖身”的感觉,我请你是因为你会为公司创造价值,所以不是你“求”职,而是我“请”你。这不是叫你抬起姿态,而只是希望你抬起胸膛。
8 f, M' x7 Z  t; s  A  不要对我拒绝收你的简历,报以晦气的脸色或失望的情绪。我不接收你的简历,不是你不行,而是不适合我的公司;我不接收你的简历,不是不给你机会;而是不想给你根本不存在的期待(如果我收了,你会等待着我通知你);不是我不给你面子,而是我不想浪费你和你父母的血汗钱——尽管每一份简历只有1、2元,但是我没有任何理由,去浪费属于你的1分1厘,何况你还是一个纯消费者;我是在帮你节约,让你能够将它投给属于你的机会。我从不想当我拿不了那么多简历回公司的时候,把你的希望孤伶伶的留在招聘场地里;我更不希望,当招聘会结束以后,你的简历会在冷清的场地,像其它被丢下的简历一样,雪花般漫天飞舞,任人践踏 (你也必须开始懂得直面这样的打击),因为你熬了多少个夜晚做出来的那个简历,代表的就是你,上面写着你的价值,和你的尊严。我始终认为,任何人都可以狠狠的批判教育制度,但是绝对不可以否定你的价值,更不可以践踏你的尊严! 2 ~* o* _) D6 u+ i
  不要不敢说出和写下你毕业的学校,无论她是如何的差,你是从那里走出来的,因为我绝对不会要这样的人:看到他父母的时候,因为他们的背景不好而不敢认他们;或者有一天离开我的公司,去到一个更大的公司面试的时候,不好意思说我是来自一个不是500强的公司。对公司来说,你的价值和价值观,决定了一切。英雄莫问出处,如果你是一个狗熊,哪怕你从天堂走出来,也还是狗熊。 7 W* \( U, v2 P9 w
  不要给我罗列一大堆你的学习成绩和从事的所谓实习(因为很多毕业生也曾经到我这里来兜一圈,参观一下,盖个章名曰“实习”),你只需要挑选一件特别的事情,要点式地说明过程和结果,让我知道你是怎样做事的。
5 {3 |, B0 Y3 y! j7 b3 G( I       不要不敢用眼睛看着我,你不敢瞧我的时候我也瞧不起你。 + d5 @! F# ^4 e1 B4 r2 |4 @
  不要在回答“你的薪酬要求”的时候,多了那么多废话。我不想听每个人都重复着“因为我是毕业生,没有社会经验,所以如果公司觉得这个要求太……我也可以……”,我的钱也许也是刚刚从人民银行印出来的,但是它们不会因为还没有被流通转手,而减损它的价值。其实我不在乎你说的是5000,还是1500,我在乎的是你说出一个数字的那种语气、眼神。我尊重每个人都有自估劳动力价值的权利(但公司自有它的薪酬制度,不会特殊对待你),但我喜欢干脆利落的同事,干脆利落是一种自信,是一种做事风格,也是一种做人态度。我会固执的认为:你说出这个数字前后带了多少个字符,就表示你做事有多拖泥带水;或者你的自我认识和自信是多么摇摆不定。
; Z& [9 [  Q; _  人生简短,价值无限,告诉人家你是独一无二的,你就是你,你成就你$ V: ~( N  q8 P& V2 q( z
希望对求职的同学有所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11-3-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系转载,觉得写的不错,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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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4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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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1 T/ b; W7 w) i3 t7 y( p  S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W7 j3 P% f" T4 j1 V( W/ `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O1 f. f( h2 g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 `6 H" Q8 F3 j) K! ]! {. e; t第三条  本市接收毕业生实行年度总量调控,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 s' H( R6 p' O' h' b/ `( I4 I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y5 M1 q: l6 d+ C
(一)具有城镇户籍;* L: [; |6 g+ f3 ?8 n# J. {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P" ?! l: I$ b; `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 w! N& ~9 C1 O0 I: h' ~* D" i(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 [: V  y2 Q, k6 p, e$ C$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 F9 i; e2 P- G$ X2 b/ z" A( g! ?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S  Q* ]& K& A+ {5 l" I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f% |; s0 [9 U+ G/ C  H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0 Q1 {$ i, B6 U/ D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M8 @% W. E6 x( S5 G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6 o/ Y# T/ Z& Q, S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其毕业当年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5 X6 s5 s$ I7 }9 _& ]; G! p! D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 l) a% V9 G. I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0 V4 o" Y- G8 T# P9 @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并且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的,其中毕业院校属“985工程”的毕业生,不受重点专业的限制;
: ]$ c& m: Z8 y3 {, {(三)本市院校毕业生;! z0 \5 T) B# A$ K2 G  ^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
, A: n  V/ h0 ]8 _' n+ |+ p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 z0 w- `6 O6 v- u3 M  x) N8 g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本条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 i4 O4 R4 ], w; F3 ?. J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毕业生,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接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毕业生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x, E( n% o: |& w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批对网上申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r$ j  P% G& E! C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立户的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的,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4 n& d) B, |9 x! ~1 n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x, |% |1 d)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 _6 R$ N/ L7 \/ E; T;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U) V8 S" D! w) d1 Q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3 ~; T! e, Y$ o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R! y) `9 o$ ~% S) n' R7 x! m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5 b0 V: ~/ h5 Q( ?
第十二条  申请接收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6 W0 K; x1 k* E3 |2 m3 E9 a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B) t5 {7 u, e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属产业和行业性质、业绩贡献、发展前景,以及毕业生学历、专业等要素择优审批。
- [: t. v8 v) K7 h* ^7 E8 f" l对用人单位属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用人需求给予优先满足。
) l) B0 H8 Z, F5 X: O$ e5 k2 n对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属本市当年度发布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用人需求给予重点扶持。( u# e/ r2 e, E1 G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同意接收毕业生决定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O: _) m* c3 b% p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立户的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h3 }# `8 X$ Z. i4 n: x! |. R
毕业生凭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学历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到、户籍迁入等手续。0 ?& L8 V6 N2 X1 f3 k' x# y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不同意接收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z: r  o* z- C1 `' y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Z3 L6 q' [( b1 s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职责,并维护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
5 b  h3 V4 J* ?% c- r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暂停办理其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 x5 n  j+ a; C" o/ `; l5 W第十七条  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 ]* Y6 m0 |2 s. U8 y
第十八条  办理毕业生接收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力资源引进”栏目公布。
  `5 S$ b3 C' Y# J, }3 x+ n第十九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从毕业生中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 ]. S% @; _2 y# W, j7 L- f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0年4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0〕5号)同时废止。
7 v; K* r; f8 ^+ l1 u7 r/ F: c' O" u
' Y: H: m+ G' @8 T% p% M4 _

. W; w* N+ x4 B- q2 q$ a& t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X( n- [" s7 D1 L
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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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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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届毕业生要过来深圳这边求职或者想通过单位转入深圳户口的,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我,大家共同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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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行吧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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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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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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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3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同学们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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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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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H( \' Y$ b) Q5 W# r" I+ j5 b; D8 @+ n8 {# A- ~

3 T% L6 F+ V. T7 k, b    可以给你的联系方式吗??我的Q是23624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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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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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枫zero24 6 U$ G- Q3 r$ |! {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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