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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拟设违法排污“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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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政府29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显示,广东将加大政府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在整合现有制度基础上,增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拟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设双罚制的规定。据修订草案指出,“双罚制”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指出,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直接相关,修订草案增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实行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制度,环境信息的收集、共享和公开制度,政府应当实行以鼓励生态发展为基本导向的生态激励型财政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监管措施,确立了“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排污许可证管理为主线”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如创设和完善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实施工程监理,完善了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限批制度,新增了特征性污染物控制因子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

  修订草案提出,通过市场化推出环境保护的新做法,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广东省人大资源与环境委员会指出,广东并没有实施过此类制度,也未开展试点,国内仅在江苏、浙江等省试点推行。鉴此,建议不要急于将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可先在省政府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试验推行。(完)

发表于 2012-4-3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执行才是最重要的,有法不依,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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