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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上海“眼花法官”践踏法律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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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4月的河南陕县法官“眼花”错案备受舆论关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眼花法官”等相关责任人最终受到应有的惩处。没想到河南“眼花法官”一波刚平,上海再冒“眼花法官”,并被“被眼花”单位人员实名举报,再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着实值得反思。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对周围人群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作为法官要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有强烈民族精神和丰富知识,要谨言慎行,要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再转回头看看那几个“眼花”法官,他们的言行举止与合格法官标准相差甚远,是他们真的老眼昏花大意造成的冤假错案吗?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这样的失误的确有点小儿科,明眼人一眼就能猜想到其中暗藏的端倪和不可高人的非法交易。虽暂无法查证“眼花”法官的真实年龄和从业年限,但能作为主审法官,应该是断案多年,并有丰富的审案经验,面对这么重大的案件却出现名不符实、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的低级失误,不能不引起人们对此“浮想联翩”。

  也许正如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所说,“陕县那个‘眼花’法官不是眼花,那是心黑”。那么上海中院的那位法官的心会是又红又专吗?也许曾经是又红又专过,但禁不住多年糖衣炮弹的侵蚀、打磨,或许在利益面前已经有点无所适从,心也可能已经黑的彻底了。

  “眼花”是一个推卸责任的借口,但这样的借口却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为代价,是对中国神圣法律的亵渎和践踏,亦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漠视和蹂躏。中国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神圣不可侵犯,谁若触犯,必将受到严惩,玩火必**,害人必自害之。

  维护司法公正,除要加强司法内部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外,更要加快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全国的推广和施行,并对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行之有效,使之成为“眼花”司法蛀虫的“杀虫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把利剑。(长江网 双木成林)

编辑:任斌
发表于 2012-7-17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践踏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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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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