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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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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试用期间,公司有没有帮买保险? & \9 W0 q% @# F. X- _6 B" B5 J

9 w) w5 ^" @* g) {: P1 i6 A! u) P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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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5年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转正和见习期的概念就已经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试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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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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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L' G1 a$ D$ q3 A2 X7 B# k4 F! V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5 ?. J  L2 p6 b+ F: L$ t4 Y3 U

' ^! D8 r1 ]. }0 q  综上所述,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处: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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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 r3 s3 \* f4 B, `[ 本帖最后由 轻水惜寒 于 2007-9-27 23:42 编辑 ]
发表于 2007-9-28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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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到的第二个月就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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