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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出新条例 黄金档电视剧限插广告数
2009-09-11 11:00:41 来源:北京青年报 网友评论 0 条
昨天,国家广电总局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不但条款增加了15条,而且在广告播出方面更加详细和精确。比如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要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外,新的管理办法还对公益广告的播出进行明确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对次数的规定是现行管理办法中没有的。
另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下列七种广播电视广告将禁止播出: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烟草制品广告;处方药品广告;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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