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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诬陷救助人行为予以惩罚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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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日,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详见本报11月29日A13版《诬陷救助人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报道)。昨日,这一条例在深圳引发热议,坊间几乎一片叫好声,并呼吁推广至全国。但也有不少市民对“‘重大过失’如何界定”、“诬陷救助人的罚责是否过轻?”,以及“救助过程中造成伤害由谁‘埋单’?”等问题提出质疑。
  
  
  市人大代表
  
  
  “完善立法
  
  
  呵护善良与正义”
  
  
  事实上,此次深圳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非仓促而为。由于外界对“见义勇为值不值”的困惑和疑问日渐增大,去年以来,深圳也发生了老人在小区摔倒,却因无人扶起而死的惨剧,因此早在今年年初的深圳市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深圳知名市人大代表肖幼美就建议制定这一条例,呼吁为好心人免责。随后,该条例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造成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变这一社会现象。”肖幼美认为,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要起到引导作用,即实现道德法律化。
  
  
  “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完善立法不但能够终止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呵护。”肖幼美说。而这一条例一出街也当即引来市民广泛支持,“赞一个”、“给力”、“早该{SEX}了”和“干杯”等字眼在微博评论上随处可见,许多深圳以外地区的网友则希望深圳试行成功后,能尽快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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