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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法宣 昨日,广州市首例不服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成绩行政诉讼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市民陈某因对自己参加机动车考试科目三考试成绩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遭驳回不予受理,愤而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目前,这一案件仍在审理,法院将将择日宣判。
事由:申请行政复议遭拒
2011年7月8日,市民陈某在岑村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机动车C 1驾驶证科目三的考试,随后他收到了一张《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证考试不合格通知书》,上面显示有“1 .6×2”的字样,意思是说陈某在考试标准规定的第1类第6条,两次考试都显示车辆行驶方向控制差,属于不合格。
陈某认为这一说法不实,自己当时并没有进行过第二次考试。她认为车管所在判定成绩时没有正确适用考试标准,对仅需扣分的情形直接评定不合格,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按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1条的规定给她补考机会,导致她无法拿到驾照。
7月15日,陈某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复议;9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对陈某发出关于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的通知;10月13日又作出了对陈某申请驳回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成绩评定是否属行政行为
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市交警支队与市公安局一起参与诉讼,原被告双方没有围绕陈某诉称的车管所考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没能拿到驾照进行辩论,争论焦点在车管所作出的不合格成绩通知书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驳回是否合法。
公安局出具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则认为:《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通知书》只是向申请人告知考试结果和说明考试不合格理由,不独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庭上,市交警支队答辩称,车管所是驾考成绩的评定主体,考官是有专业资质的民警,负责监考科目1至3。考生在所有科目考试全部合格后,再交由交警支队审核,通过后才发放驾驶证。考试只是其中一部分,原告只是刚考完科目3,还未到审核能否发证的阶段,车管所向陈某发放的通知书只是告知考试成绩和不合格的理由,尚未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另外,市公安局表示只是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回应,经认定原告的申请不在受案范围内予以驳回,至于原告所称的考官没有依照考试评定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其成绩不合格是否属实,市公安局没再进行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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