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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给校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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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校长:
    我是龙洞校区的学生。我想向您反映本校区图书馆的一些问题。
    我们的图书馆自从更换了新的电脑管理系统,允许同学们带书包进内自修,大大方便了勤奋好学的同

学。可是,也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每隔两三天就会出现有同学将未借的书放在书包带出,然后系统的警

报就响。我就是其中之一。这个情况就是在我向图书馆的主任检讨时,主任告诉我的。我现在是大二的学

生,来这里也有两年了,不知去图书馆多少千百回。这一次终于粗心大意。主任说他信我是无意的,但要

按规办事。要我按书价的两倍钱,这是按违规处理(不是按偷书)。那书原价20多块,双倍就要50块,是

我整整一个星期的伙食费。我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是要负责的,但赔钱让我觉得好难受。斗胆说一句,这种

规定似乎不太合理。
    首先,每隔两三天就出现这样的情况,说明这太频繁了。是同学们太粗心大意了,而不是真的有人想

偷书,总不可能我们学校的同学有那么多心术不正的吧。再说了,谁都知道图书馆的系统是会响的。真想

偷书的人恐怕会撕下书的条形码或者封面封底的。对这种人当然要严加处理。但是对无心的同学处于罚款

,不太好吧。现在的书都是十多二十块甚至几十块,还要双倍。我去检讨时,就发现还有三个同学和我这

样粗心大意。看来,主任说每隔两三天就有这样的情况真是一点都不假。
    其次,这种处罚方式根本没有起到作用。 当然,我经过这次教训,以后肯定会小心,但其它同学肯

定不会受我任何影响。如果真的有警醒作用,就不会每隔三两天就出现这种情况了。既然没有起到应有的

作用,为什么还要这样呢?况且这个规定并不为多少人所知,我也是现在才知的。学生手册上说,如果弄

丢了书要按6倍来赔或者买回一样的书,为什么没有损坏东西还要双倍赔钱呢?
    第三,为了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和同学们借阅方便,确实应试采取一些相应措施。但我一时半刻也想不

出什么好方法。但实践证明那个处罚方式绝对是不可行的。
    最后,我有点怀疑那个处罚方式是否合法。如果有小偷,想必学校会交到相关部门。但对那些不是小

偷也没有损坏东西的人,按违规处于罚钱,总不合情理,好像要对上课不守规的同学处于罚款一样。我没

有查阅相关法律,不敢断言,只能猜测而已。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和意见,希望得到答复。


此致

    敬礼




                                                                            2005-3-21
发表于 2005-3-2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我想说的是:
图书馆没有做出所谓"双倍赔偿"的法律权利
如果书是属于一整套书中的一本,可以另外考虑赔偿条件
学校根本没有资格叫学生按它们所定的价钱来赔偿的
就像超市的"偷1罚10"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你可以保留收据阿,(如果有的话,我相信他们不会写给你)
寻找其他途径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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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这不是解决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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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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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校长的一封信发到这里他会看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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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清楚的是,我还没有按双倍的罚款规定交钱.
因为我认为它不合理,我拒绝执行.
我的借书证还被扣着.
我也确实将这封信
发到学校的
校长信箱
不知他是否看得到
或看了,他会怎么处理.
我的信可能不能起到作用
但我想至少可能让大家知道这回事
大家不要粗心大意,不要让学校得到那么多的钱(罚款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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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偶很久没去图书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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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说,你认为这件事是学校的错了。你对自己的粗心大意就不用负责任了。还有,你知道图书馆每天的人流是多少吗。你说这种事很频繁发生,隔三五天就有。告诉你吧,龙洞现在的学生有成万人,你去算一下几率吧?!我也是经常去图书馆,但我就不会这样,而且也没看过别人发生这种事。毕竟很少人发生你这种情况。不能因为你们那么几个人的粗心大意就影响到全校的其他学生。图书馆这样改,我认为是一大进步。要这样改,就是建立在我们工大学生的良好的品德素质的基础上。是制度的进步。
     告诫你一句,粗心对以后工作很不利的,好好反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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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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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用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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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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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校长...请问贵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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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5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发到校长邮箱~~~而是寄到校长邮箱~~明白不?

还有,书包是不可以带近借书室内的,只可以放在门口的柜子和架子里。你把书包都放在那边,就是你不对。

但是,学校罚款这事情,做得的确不妥。
觉得你好声好气和老师说一下,然后下一分检讨书就大概可以了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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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5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画多  在 2005-3-25 08:13 发表:
还有,书包是不可以带近借书室内的,只可以放在门口的柜子和架子里。你把书包都放在那边,就是你不对。


请问你多少年没有去图书馆了?好像你什么都不知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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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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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不合法的吧????????????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还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
由于学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带有行政侵权行为色彩的罚款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即使不服学校的罚款,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根据《教育法》,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责令学校纠正其违法行为,退还罚款。

法学达人出来说两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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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powerwind  在 2005-3-25 10:32 PM 发表:

请问你多少年没有去图书馆了?好像你什么都不知道哦!!!


大概一年吧~~大二搬了龙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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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高皇帝远~~~投诉这门东西成本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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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样做是没用的!但你这样做了也是好的!
不过要想真正使问题得到解决就要做些实质些的事情了!
要怎么做就自己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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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panda  在 2005-3-22 10:59 PM 发表:

给校长的一封信发到这里他会看见吗


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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